本文摘要:
导读当前,在税收征管执法当中,总是存在不少地方税务局干部对于修建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掌握禁绝的情况,从而导致执法错误,引起税企争议!为了遵从税法,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肖太寿博士针对修建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举行深入研究,重点分析修建企业收到发包方预收账款、工程进度款和发包方拖欠施工企业工程进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尺度! 一、修建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政策执法依据分析1、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税收执法依据凭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
导读当前,在税收征管执法当中,总是存在不少地方税务局干部对于修建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掌握禁绝的情况,从而导致执法错误,引起税企争议!为了遵从税法,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肖太寿博士针对修建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举行深入研究,重点分析修建企业收到发包方预收账款、工程进度款和发包方拖欠施工企业工程进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尺度! 一、修建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政策执法依据分析1、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税收执法依据凭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措施》第四十五条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划定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子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子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子,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历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子。
取得索取销售款子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条约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条约或者书面条约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换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修建服务、租赁服务接纳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接纳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建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措施》第二条划定: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接纳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修建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执法分析基于以上税收依据,修建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付账款(对施工企业而言是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执法分析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建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措施》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划定,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之前,修建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付账款(对施工企业而言是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施工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自2017年7月1日之后,修建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付账款(对施工企业而言是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绝对不是施工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因此,修建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第一,如果发包方支付预付账款给施工企业,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先开具发票给发包方的情况下,凭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措施》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划定,则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在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第二,如果发包方支付预付账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先开具发票给发包方的情况下,凭据依据《关于增值税发票治理若做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45)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合并编码612;修建预收款”的划定,修建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直接在开票系统选择“税收分类与编码612:修建预收款”开具“不征税项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票相当于收据)。因此,修建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收账款,发包方不要求施工企业先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不是在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应该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措施》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划定举行判断。即如果发包方支付预付账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先开具发票给发包方的情况下,则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包方以后与施工企业举行工程进度结算时,用预收账款抵减工程进度结算款时的结算当天。

二、修建企业工程进度结算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执法分析修建企业与发包方的工程进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已经支付部门工程进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二是发包方拖欠已经结算或计量的部门工程进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详细分析如下: 第一,发包方已经支付部门工程进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简直定分析。凭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措施》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划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子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子凭据的当天。
凭据此条划定,修建企业在施工历程中与发包方举行工程计量和工程进度结算时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修建企业提供了修建劳务;肖太寿教授特别提醒:“修建企业提供修建劳务”,在实践中以施工企业与发包方双方卖力人配合签字确认的工程计量确认单作为的标志。②修建施工企业收到了工程进度款子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子凭据的当天;肖太寿教授特别提醒:实践中,“取得索取销售款子凭据”是指以施工企业与发包方双方卖力人配合签字确认的“工程计量确认单或者工程进度款结算单。”③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因此,基于以上三个条件,如果发包方与施工企业举行了工程进度计量,且发包方已经支付部门工程进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修建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工程进度款的当天,修建企业施工企业必须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没有开具发票,必须根据未开票收入申报增值税。第二,发包方拖欠已经结算或计量的部门工程进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分析。
针对如何确定“发包方拖欠已经结算或计量的部门工程进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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